龙财采[2017]5号
关于印发《龙口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
暂行意见》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及法律法规,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制定《龙口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暂行意见》,请遵照执行。
附件:龙口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暂行意见
龙口市财政局
2017年6月7日
龙口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暂行意见
第一章{C}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规范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有效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烟台市政府采购标准化》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取得龙口市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龙口市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负责组织对代理机构的考核,并邀请监察部门参与。
第四条 代理机构考核工作,坚持依法监督、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代理机构考核工作实行“考核与检查”相结合。通过考核,对代理机构队伍建设和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评价;通过检查,依法对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条 代理机构考核结果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为代理机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以及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按年度进行,分为基础考核和业务考核两种。基础考核是对代理机构基础工作进行的考核,满分25分;业务考核是对代理机构业务代理情况进行的考核,满分75分。
第八条 基础考核工作由市采购办统一部署,由市采购办会同监察部门共同进行不定期抽查;业务考核(结合检查)由市采购办结合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采取抽查备案资料形式,原则上抽查年内代理项目的20%(最低不少于2个)。业务检查依据后附《业务考核评分表》所列事项和分值,实行扣分制,以所有被检查项目扣分总数占被检查项目满分总数的比例,乘以75分为计算依据,得出年度内代理机构业务考核分。业务考核分与基础考核分之和,即为全年考核得分。
第三章 考核细则及评定标准
第九条 基础考核内容包括:营业场所、队伍建设、内部管理、信息报送、廉洁自律等。
一、营业场所(3分)
(一)在龙口市辖区有固定的办公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应为自有场所或租用场所;营业场所有满足营业所必须的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传真、电话等基本设备,并保证网络畅通);
(二)有独立的财务室;
(三)有独立的政府采购备案资料档案室,并配备档案柜。备案资料装订齐整,并有查找索引。
二、队伍建设(6分)
(一)代理机构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业务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以在分公司交纳社会保险人数为准)得3分;若发生人员变动,须与当月及时将变动情况书面告知采购办(姓名、社保查询账号及密码,学历、工作经历等),确保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市采购办将联合监察部门,对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开标现场工作人员情况不定期抽查,每发现一次不足4人,扣1分。
(二)与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金;
(三)专职人员不得在其他代理机构兼职;
(四)对专职人员进行政府采购知识培训,并进行业务知识测试(每个代理出2人参加),测试成绩总分前10名的,得满分3分,后10名不得分,其余得1.5分。
三、内部管理(3分)
(一)制订工作操作规程;
(二)制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三)制订部门及个人岗位职责;
(四)制订质疑受理制度;
(五)制订内部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六)制订内部人员考核奖惩机制;
(七)制订财务管理制度;
(八)制订档案管理制度;
(九)制订廉洁纪律制度;
(十)制订政府采购保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需装订成册。
四、信息报送(5分)
(一)按规定及时报送评审报告(开标后次日内,按市采购办规定内容)、政府采购情况表(开标后次日内)、合同签订情况表(每月末),每晚报一次扣0.3分;
(二)其他临时要求报送的资料、报表,每晚报一次扣0.3分;
(三)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资料报送市采购办,每晚报一次扣0.3分;
(四)按规定及时将政府采购信息录入政府采购平台,录入不及时每次扣0.3分。
五、廉洁自律(3分),每发现一次扣3分
(一)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等行为;
(二)接受供应商礼品、回扣、有价证券;
(三)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有供应商投诉专职人员索要好处被证实;
(五)有与供应商恶意串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六)有其他不廉洁行为等。
六、财务管理规范(5分)
(一)严格执行龙口市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规定,每发现一次计算错误扣1分;
(二)评委费按龙口市确定标准执行,每发现一次错误扣1分;
(三)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需有原始票据,符合规定,并且按招标文件约定时间退还,每发现一次晚退、超标准收取扣0.5分;
(四)招标文件售价合理[参照鲁价费发〔2003〕64号,50页及以内的,每份不超过150元,每增加50页(含50页)加收150元,不足50页的按50页计,但每份最高不得超过700元],每发现一次超标准收费口0.5分。
第十条 业务考核分值75分,考核内容包括制度执行、采购文件、信息公告、专家使用、采购程序、采购效率、质疑投诉等,具体考核(检查)标准详见附件:龙口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评分表。
一、制度执行
(一)未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招标采购;
(二)政府采购方式未按照财政部门核准的方式执行;
(三)采购进口产品无相关审批手续;
(四)优先或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未落实执行;
(五)未列明对中小微企业给予8%价格扣除;
(六)未列明对监狱企业给予6%价格扣除;
(七)其他规定。
二、采购文件
(一)招标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完整;
(二)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三)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四)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五)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六)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七)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八)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九)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公告
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包括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公告、采购结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政府采购活动数据和资料。
四、专家使用
(一)未按照规定自动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并保密;
(二)评审委员会中评审专家不符合规定人数和比例;
(三)选择性方式确定使用的评审专家未经财政部门核准;
(四)其他规定
五、采购程序
未按照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及竞争性磋商的法定程序进行采购活动。
六、采购效率
财政部门批复采购计划后的采购文件编制时间、招标(采购)公告时间、中标(成交)公告时间等,合同签署、报送等。
七、质疑投诉
代理政府采购项目发生质疑、投诉的次数。
第四章 考核处理
第十一条 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代理龙口市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
(一)在龙口市行政区域内无固定营业场所;
(二)达不到队伍建设中规定标准;
(三)有关于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四)有关于制度执行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五)有关于采购文件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六)违反政府采购关于信息公告规定的;
(七)有关于专家使用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八)违反关于采购程序规定的;
(九)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合同、报表等资料的;
(十)财政部门支持投诉供应商对代理机构投诉事项的;
(十一)未能协助好采购人组织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向市采购办投诉的;
(十二)未按要求在政府采购平台做好信息录入的;
(十三)未协助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的;
(十四)其他。
第十二条 质疑、投诉事项未处理完结的,不得再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三条 投诉事项成立的,每发生一次暂停代理业务3个月,年内连续两次,取消龙口市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
第十三条 对连续两年考核得分后5名的代理机构,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暂停三个月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资格,三个月整顿后,经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考核人员在考核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龙口市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龙口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评分表
序号 |
问题表现形式 |
问题性质 |
考核评分 |
处理结果 |
|
1 |
采购人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
采购人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
扣二分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2 |
公开招标转非招标方式未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材料 |
未执行政府采购变更审批 |
扣二分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3 |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后擅自调整采购需求 |
未执行政府采购变更审批 |
扣二分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4 |
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 |
违规采购进口产品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5 |
未执行政府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 |
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6 |
未列明对中小微企业给予8%价格扣除 |
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7 |
未列明对监狱企业给予6%价格扣除 |
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8 |
采购文件未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无实质性条款 |
评分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9 |
评分标准不具体 |
评分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10 |
价格权值设置违规 |
评分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11 |
未保留每位评委有效得分 |
评分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12 |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13 |
采购综合评分法评标的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 |
评分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14 |
采购文件售价过高 |
招标文件编制问题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15 |
采购文件无废标条款 |
招标文件编制问题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16 |
采购文件未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款 |
招标文件编制问题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17 |
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至供应商首次提交相应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限不符合规定 |
招标文件编制问题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18 |
招标文件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设置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条款 |
采购需求设置不合理 |
扣三分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
|
19 |
招标文件设置含有倾向性或排他性等供应商资格条件的限制条款 |
采购需求设置不合理 |
扣三分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
|
20 |
招标文件设置供应商注册资本金、指定品牌、地域限制等限制条款 |
采购需求设置不合理 |
扣三分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
|
21 |
招标文件的付款比例及方式不符合规定 |
采购活动不符合规定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22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 |
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23 |
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信息公告 |
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
扣二分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24 |
未发布采购信息更正公告 |
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
扣二分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25 |
未按规定期限发布采购信息更正公告 |
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
扣二分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26 |
延长开标时间的变更公告发布时间不符合规定期限 |
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
扣二分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27 |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时间不符合规定期限 |
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
扣二分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28 |
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 |
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29 |
未按规定发布中标和成交公告 |
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
扣二分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30 |
终止采购活动未按照规定发布公告 |
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
扣二分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31 |
中标和成交公告内容不完整 |
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32 |
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 |
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33 |
评标专家组成员数量不合法 |
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和抽取过程违规 |
扣三分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
|
34 |
未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
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和抽取过程违规 |
扣三分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
|
35 |
未回避评审专家 |
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和抽取过程违规 |
扣三分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
|
36 |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开标 |
开标和评标过程不规范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37 |
未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
开标和评标过程不规范 |
扣三分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
|
38 |
无评审专家抽取记录 |
开标和评标记录不完整或与实际不符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39 |
无原始评标记录 |
开标和评标记录不完整或与实际不符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40 |
录音录像材料缺失 |
开标和评标记录不完整或与实际不符 |
扣二分 |
责令整改,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1 |
未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
开标和评标记录不完整或与实际不符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42 |
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 |
开标和评标记录不完整或与实际不符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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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未按规定组成谈判小组 |
竞争性谈判项目未执行法定程序 |
扣三分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采购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
|
44 |
竞争性谈判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
竞争性谈判项目未执行法定程序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45 |
竞争性谈判项目采用投票方式进行评审 |
竞争性谈判项目未执行法定程序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46 |
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不足3家仍确定成交结果 |
竞争性谈判项目未执行法定程序 |
扣三分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采购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
|
47 |
未按规定组成询价小组 |
询价项目未执行法定程序 |
扣三分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采购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
|
48 |
询价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
询价项目未执行法定程序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49 |
询价项目采用投票方式进行评审 |
询价项目未执行法定程序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50 |
参与询价的供应商不足2家仍确定成交结果 |
询价项目未执行法定程序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51 |
单一来源协商情况记录内容不完整 |
单一来源项目未执行法定程序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52 |
投标保证金没有以规定的形式交纳 |
未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53 |
逾期退还保证金 |
未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54 |
招标文件设置保证金退还条件 |
未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55 |
未按规定执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
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 |
扣二分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56 |
采购人代表无授权函 |
采购人未按规定参与评标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57 |
采购人委派的现场监督人员超过两人 |
采购人未按规定参与评标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58 |
采购人代表担任评审组长 |
采购人未按规定参与评标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59 |
采购人代表未在评标报告人中签字 |
采购人未按规定参与评标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60 |
评审专家未按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
评审专家评审不规范 |
扣二分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
|
61 |
未按规定告知评委回避的 |
评审专家评审不规范 |
扣二分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
|
62 |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
评审专家评审不规范 |
扣二分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
|
63 |
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
评审专家评审不规范 |
扣二分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
|
64 |
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客观评分项的评分不一致 |
评审专家评审不规范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65 |
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不细致 |
评审专家未尽到审核义务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66 |
评委打分改动无签名 |
评审专家未尽到审核义务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67 |
评审专家对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审查不仔细 |
评审专家未尽到审核义务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68 |
采购人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
采购人未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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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未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采购人未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扣三分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
|
70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
采购人未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扣二分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71 |
采购合同缺少签字、盖章和签订时间等 |
采购人未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72 |
采购合同签订日期和开工日期均早于成交通知书发放日期 |
采购人未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扣一分 |
责令整改 |
|
73 |
投诉事项成立的 |
|
扣三分 |
|
|
74 |
未能协助采购人做好采购验收的 |
扣一分 |
|||
74 |
人员发生变动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
|
扣三分 |
|
|
75 |
未能协助好采购人组织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向市采购办投诉的 |
|
扣三分 |
|
|
76 |
未按要求在政府采购平台做好信息录入 |
|
扣三分 |
|
|
77 |
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 |
扣二分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