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
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2014年74号令)、《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本部门、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批准进行政府采购。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上报。各部门、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区分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报财政归口科室审批、汇总。经批准列入财政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预算科汇总后下达到各部门、单位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作为年度政府采购执行依据。
(二)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各部门、单位对列入财政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分类列出采购计划,报采购办备案。同一政府采购预算中相同品目的采购项目应当编报一个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在当年11月底前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追加预算的,应当在追加预算后3个月内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采购人不得超预算采购;政府采购预算剩余资金及实际支出金额比政府采购预算节余资金全部留余财政统筹安排使用。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报送书面情况,政府采购预算无特殊原因未执行的,由财政部门收回。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一)部门自行采购限额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其中单项采购金额在规定限额(限额标准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以下的品目,可由部门直接到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另行公布)自行采购,采购完成后持发票和明细表到市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加盖政府采购专章,未加盖政府采购专章的发票,一律不得入账报销。部门自行采购的,采购品目没有对应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须随发票提供3家以上供应商报价资料,报采购办审核。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在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由部门自行采购,采购办审核认可。
(二)政府零星采购限额规定。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财政资金,对政府集中采购的零星项目,执行以下规定:
1、零星采购限额规定。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属零星采购。
2、货物、服务零星采购办法。零星采购项目,经市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由采购人在市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从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或零星采购供应商库(另行公布)中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报价,在质量和技术要求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前提下,确定报价低者为供货单位。超过规定时间的被邀请单位,报价文件不予受理;只有一家被邀请单位参加报价的,在其他被邀请单位无异议的情况下,可确定该报价单位为中标单位。
3、零星工程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预算进行评审,采购人自行确定施工单位。工程完工后,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结算定案书,按规定核定工程款。
4、采购人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集中采购,采购管理办公室对部门自行采购和零星采购建立台账,严格控制年度内采购总额,超过总额限制的不予认可。
(三)政府集中采购限额规定。零星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方式执行以下规定:
1、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货物项目(含工程所需材料及相关设备),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服务项目(工程相关的咨询、环评、规划、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30万元以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2、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
(四)政府采购资金管理规定。各部门、单位在执行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资金时,须填报“龙口市财政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审批表”(部门自行采购项目可不填写),经财政业务科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报采购管理办公室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1、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采购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人根据合同约定和履约情况,向财政业务科室提报付款申请,财政业务科室审核后下达付款指标文件,供货商开具对应金额的发票,采购办、国库中心审核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未履行采购程序的一律不予支付。
2、使用自筹资金的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部门、单位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标的额,将采购资金交纳至政府采购专户。采购办根据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资料和合同执行进度,以及供货商开具的对应金额的发票,审核办理付款手续;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采购办审核认可后,在发票上加盖政府采购专章,由部门、单位自行支付款项。未经采购办审核盖章的票据,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入账报销。
3、工程类采购,由业务科室按照合同约定、评审中心出具的相关资料拨付款项。
(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各部门、单位购买通用办公设备,要严格执行《烟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烟财资[2013]5号)规定,不得超标准配备。超过标准规定的,不予采购,不予报销。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一)采购资料提交。采购人应填写“龙口市财政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审批表”,详细填写项目名称、项目总预算、年度预算、资金性质、采购内容、最高限价、项目联系人等内容。财政归口业务科室对采购申请是否纳入预算、是否超出预算、资金来源渠道和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提交采购管理办公室。货物、服务类采购,采购人应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标的物清单和技术质量要求,标的物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工程类采购,要同时报送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认的“龙口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表”、工程量清单、甩项工程(设备)清单、及暂定价格材料(设备)清单价目表。采购办审核后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并通知采购人进入具体采购程序。属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招标的,还应按照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提供项目立项、用地等手续。资料不全的,不予采购。
(二)确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核准采购方式。达到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报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
(三)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市财政确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的采购方式共同组织实施。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在取得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中择优确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在第一时间与采购人联系,并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委托代理业务后,要及时与采购方取得联系,商讨公告、标书编制事宜。对编制中存在的异议,要及时沟通协调。
(四)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必须严格按采购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组织采购活动。
1、发布采购需求公示。按规定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的采购需求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编制采购公告及文件。根据采购人提出的详细采购需求,在采购人的配合下编制采购文件及采购公告。采购人不得提出超标准、不合理、或有倾向性的技术质量要求和供应商资质条件,抬高供应商进入门槛、排挤潜在供应商、或变相指定中标人。采购文件及公告初稿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供详细的采购需求的,须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供延迟原因的书面说明。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由采购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报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后,一律不得擅自变更任何内容。
3、发布采购信息。按规定在山东政府采购网、烟台政府采购网、365bet体育在线平台同步发布采购公告,并同时公开采购文件(依法适用《招标投标法》的从其规定)。
4、答复潜在供应商质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的配合下,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疑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疑。潜在供应商质疑、对质疑进行答复的补充文件,需同时报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5、组建评审委员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严格按《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区域范围和采购标的额,从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自动随机抽取评委,不得手动抽取。
6、主持开标会议。代理机构要在开标前一天通知采购人参加开标会议,严格按规定程序、时限接收投标文件,检查密封情况,宣读投标内容;配合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的辅助性工作,严禁向评委传递倾向性信息;开标结束后,及时保存开标评标现场的录音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年),撰写评标报告,并经评标委员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7、维持开标现场秩序。代理公司要严格开标现场管理,保证足够的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开标会议前10分钟,要全程录音录像。要求携带样品的,必须加强样品看管,保证除采购方、评委、监督人员、代理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靠近查看。对需要保密的评标资料,代理工作人员要严格看管,不允许任何人拍照、复印或抄写。对样品及技术标书编号,要指定专人负责,不准对其他人员泄漏。工程招标抽取系数,一律由投标人代表抽取,不得由采购方或代理公司抽取。凡参加开标的人员,不论是采购方代表、监督人员、工作人员、评委,开标期间一律不得离开现场。代理公司负责,将参加开标的各方人员的通讯工具收集保管,并打开屏蔽。除评委需要询问有关事项外,采购人代表、供应商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室,干扰评委评标。在评委结束技术标评审之前,不得向评委透露商务评标计算结果。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样品),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前,属保密资料,由代理公司(采购人)封存,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或对外泄露。确因答复质疑等原因需查看有关投标人资料的,须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否则引起的投诉、举报等,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编写评标报告。开标结束后,代理机构要及时编写评标报告(内容要求见烟台市政府采购标准化),报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人。
9、发布预中标公示及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开标结束后及时发布中标公示,并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放中标通知书,协助采购人、中标人及时签订、审核政府采购合同,审核无误后报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如公示期间出现质疑,应配合采购人在规定时间进行答复。
10、招标资料存档。代理机构要及时归集、装订、存档招标资料(代理机构留存,并送采购办、招标办等监管部门备案)。存档资料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标准化要求归集齐全,不得缺项漏项。涉及质疑投诉、答复、处理等的资料,一并备案存档。
11、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采购人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采购代理机构协助采购人开展验收工作(具体规定见龙财采[2015]6号),采购办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12、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财政部、山东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规定,应公开的信息(采购需求、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标公示、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内容,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进行公开。
四、加强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挂钩,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严格按规定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收取数额、退还时限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列明,不准超标准收取、不准逾期退还,严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投标保证金挪作他用。投标保证金可以银行电汇、转账支票、信用担保等非现金形式收取,不得收取现金。退还投标保证金时,确因投标人原因无法按期退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以电话、邮件、短信、函件等形式及时通知,待投标人领取投标保证金时签字确认,并留存备查。
(二)加强政府采购事中、事后监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程序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完毕,要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完毕后10日内整理好备案资料,报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人备案。采购管理办公室要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1、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2、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以及不符合规定的付款方式、评分办法;
3、质疑、答疑资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规定;
4、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是否符合规定;
5、履约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并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6、开标会议现场开标程序是否规范,在工作人员数量、执行相关规定方面是否符合。
7、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公开情况。
(三)加强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监督检查。一是加强潜在投标人报名情况、购买招标文件情况监督。招标代理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任何人不得对外透露。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公开监督电话(0535-8529789),对接到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二是严格评委抽取规定,政府采购评标专家一律从省政府采购专家库自动抽取(相关部门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手动抽取(因系统原因除外)。抽取评委时,因专家库专家不足无法足额抽取的,可进行选择性确认抽取,并报烟台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评标委员会名单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四)加强政府合同履约监督。采购人和代理公司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完毕后,要及时组织进行货物验收,严格按照中标人投标文件、采购合同标定的品牌型号、规格数量、技术参数进行核验,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签字认可。验收后的验收报告(验收单),要按规定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龙口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