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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5 年在全市集中公开征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26

关于 2015 年在全市集中公开征集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已于今年4月份上线运行,其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模块对评审专家的使用、评价、管理等工作进行了科学设置,有效提高了管理效能和采购效率。为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及《关于清理整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通知》(鲁财采〔201543)之规定,现向全市集中公开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方式

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由评审专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报市、省级财政部门确认。财政部门也可以根据评审专家资源状况,面向特定行业、特定部门定向征集评审专家。

(二)公开征集

公开征集时要主动告知潜在申请人申请流程。

首先,申请人登录系统(山东省政府采购网),认真阅读《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告知书》,填写提交《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 同时上传以下材料扫描件 (缺一不可):

1、个人工作及专业简历;

2、居民身份证等身份有效证件;

3、本人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

4、学历、学位证书;

5、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职业资格证书;

6、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与申报专业相关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证明材料。

其次,申请人自愿在线参加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基础知识测试。

第三,申请人携带上述所有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评审专家相关证件、材料的复印件报市级财政部门确认,待市级财政部门报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申报专家具有一般评审专家资格。

(三)评审专家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能够正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8 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市场情况;

4、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理论知识,能够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论证、评审、咨询、验收等相关工作;

5、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6、能够以独立身份从事或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接受财政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7、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推荐

对特殊行业的评审专家申请人,虽然达不到专家基本条件第 3款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但在相关工作领域工作满 10年以上,有突出专业特长并熟悉市场行情,且符合评审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经 2 名以上评审专家、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推荐,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确认为评审专家。

推荐信须上传到系统“其他”栏,并在“推荐单位”一栏写上推荐单位/专家的名称/姓名。

(五)法律责任

评审专家及推荐单位和自然人对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明等

资料真实性承担法定责任和社会责任。凡经核实存在虚假、不实、误导等违背诚信和社会公德行为的,一律出库,永不录用为评审专家,并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专家库梳理征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内控管理,遵守纪律,严格保密,切实防止评审专家信息的泄露。对泄露评审专家信息的,一经发现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六)征集注意事项

1、各县市区财政局应指定专人负责专家征集工作。

2、在审核专家申报资料时,申报资料缺一不可。评审专家到各县市区财政局现场确认时,各县市区财政局需要求专家登录系统,审查专家现场申报材料是否与系统上传资料全部相符,并提交成功。

3、重点检查评审专家评审专业。原则上,评审专家的评审专业应与本人所学专业或所从事工作对应或密切相关;若评审专业超出所学专业及从事工作范围的,由本人出具在超范围专业的工作科研成果,及证明专业水平能够胜任政府采购评审任务的资料,否则需重新填报符合要求的专业。

4、集中征集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需将所征集专家按照货物及服务类、工程及工程中的货物类分类上报到市级财政部门确认,并在接到市财政部通知后,安排专人赴市财政局登陆系统完成对所在辖区内专家的审核工作。

5、各县市区要在 10 月 31 日前完成首批集中征集工作,分散征集将实时进行,市财政局将对各县市区财政局专家征集工作进度情况进行定期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