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6年龙口市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各镇政府,各区街管委(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烟两级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授权,我们编制了《2006年龙口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对各部门、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采购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2006年龙口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2006年龙口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