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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公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定点单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12-30

各镇政府,各区街管委(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有关规定,为适应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公务用车保险费用的管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重新确定了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定点单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车辆范围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各镇、区(街)的在编车辆。

二、定点单位分别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

三、保险种类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车上责任险(每人或每座5万元,包括司机,座位超过5座的,按5座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无过失责任险(10万元)。所有险种均含不计免赔。

四、保险价格见附件

五、结算方式:由龙口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开具证明,定点保险公司与各投保单位结算。

六、期限:本次确定的统一定点保险单位合同期限为1年,自200591日起实行。

七、定点单位必须做到:严格执行已确定的承保、理赔、服务条款及其承诺;服务周到,上门承保,按约定进行定损修车,赔付足额、及时;车辆出单位必须一车一单;未见市采购办开具的证明,严禁受理应参加统保而未参加统保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保险业务;严禁在承保、理赔、服务过程中不执行已有的规定。

八、各保户有权对统一保险定点单位进行监督,投诉电话为:8537123

九、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有关单位公务车辆的保险业务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事宜。擅自到非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有关责任单位以相应的处理。

龙口市财政局

                      ○○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