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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公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12-30
各镇政府,各区街管委(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适应汽车维修行业不断发展的要求,日前,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重新确定了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厂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维修范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各镇、区(街)的在编车辆。
  二、定点单位分别是:龙口市福利汽车维修车、龙口市富龙汽车修理厂和龙口市第一运输有限公司。
  三、收费标准
  1、工时单价为人民币:(大写)叁元。
  2、材料管理费率为购进不相邻省材料按8 %收取;购进其他地区材料按4%收取。
  四、结算方式:暂由各单位定期与定点维修单位直接结算,待各定点单位安装好POS机后,以刷卡方式结算。
  五、服务承诺
  1、车辆维修服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交通部、山东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汽车维修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则及其他相关的标准。
  2、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和有关汽车维修手册的技术要求进行维修,提供的维修服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行业以及山东省车辆维修标准。
  3、维修所用配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应使用原厂纯正配件。不得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以旧充新,使用不合格或假冒伪劣配件;不得出现少修多收、质价不符、擅自提高工时单价、多摊工时等行为。
  4、维修车辆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故障和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方负责。
  六、时间承诺
  1.龙口市内紧急救援30分钟内到达现场;烟台市所属其它区县紧急救援90分种内到达现场。
  2、车辆维修在厂车日时间为:大修5天;发动机大修3天;二保4小时;一保1小时。
  七、价格优惠
  1、假日和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服务免收加班费。
  2、在龙口市范围内的紧急救援免收外出服务费及出车费。
  八、结算方式:各托修单位以刷卡方式结算。
  九、期限:本次确定的定点维修单位有效期为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
  十、投诉电话:8537123
  十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有关单位公务车辆必须到定点维修厂维修或保养。未经批准,擅自到非定点维修厂维修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责任单位相应的处理。
                       龙口市财政局
                      二○○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