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程序,内容包括:编制采购预算、制订采购计划、落实采购项目、组织采购活动、签订履行合同、采购项目验收、支付采购资金。
一、编制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采购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根据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一并在部门预算中单列注明,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制订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采购活动执行和考核的依据,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品目或项目汇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三、落实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单位或主管部门按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提前一个月(按规定应公开招标的工程采购项目要在预计开工前2个月) 将采购项目等事项填报《龙口市政府采购申报表》,送市财政局分管科室审批,分管科室于每月1-6号汇总经批准的政府采购申报表,并按龙财[2004]81号文件规定的工作程序,落实资金来源,填写《龙口市政府采购项目审批汇总表》,交市采购办安排采购。
镇(区)街政府 (办事处)及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由各镇(区)街财政(局)所负责审核、汇总《龙口市政府采购申报表》,并填报《龙口市政府采购项目审批汇总表》,落实资金来源,并于每月1-6号,交市采购办安排采购。
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按照以上程序办理。
市采购办根据编制的政府采购计划,对《龙口市政府采购申报表》和《龙口市政府采购项目审批汇总表》核对无误后,论证采购方案,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四、组织采购活动
具体执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由获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担任。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市采购办监督执行。
五、签订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商后应签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经市采购办审核后,由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商签订合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合同签订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采购办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市采购办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六、验收采购项目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程序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进行。每次政府采购活动开始之前,政府采购资金应预先汇集到财政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属于财政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内和财政专户资金),由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按政府采购计划或中标(成交)金额,将资金拨付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属于“拼盘”资金(包括上级拨款和单位自筹)和镇(区)街财政性资金,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7日内将资金全额划拨到财政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应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供货商持采购人或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龙口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向市采购办申请结算,经市采购办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程序及合同进度将采购资金统一支付给供货商,国库收付中心及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单”进行帐务处理。
一、编制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采购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根据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一并在部门预算中单列注明,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制订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采购活动执行和考核的依据,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品目或项目汇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三、落实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单位或主管部门按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提前一个月(按规定应公开招标的工程采购项目要在预计开工前2个月) 将采购项目等事项填报《龙口市政府采购申报表》,送市财政局分管科室审批,分管科室于每月1-6号汇总经批准的政府采购申报表,并按龙财[2004]81号文件规定的工作程序,落实资金来源,填写《龙口市政府采购项目审批汇总表》,交市采购办安排采购。
镇(区)街政府 (办事处)及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由各镇(区)街财政(局)所负责审核、汇总《龙口市政府采购申报表》,并填报《龙口市政府采购项目审批汇总表》,落实资金来源,并于每月1-6号,交市采购办安排采购。
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按照以上程序办理。
市采购办根据编制的政府采购计划,对《龙口市政府采购申报表》和《龙口市政府采购项目审批汇总表》核对无误后,论证采购方案,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四、组织采购活动
具体执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由获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担任。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市采购办监督执行。
五、签订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商后应签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经市采购办审核后,由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商签订合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合同签订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采购办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市采购办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六、验收采购项目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程序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进行。每次政府采购活动开始之前,政府采购资金应预先汇集到财政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属于财政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内和财政专户资金),由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按政府采购计划或中标(成交)金额,将资金拨付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属于“拼盘”资金(包括上级拨款和单位自筹)和镇(区)街财政性资金,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7日内将资金全额划拨到财政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应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供货商持采购人或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龙口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向市采购办申请结算,经市采购办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程序及合同进度将采购资金统一支付给供货商,国库收付中心及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单”进行帐务处理。